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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遗产活态保护著名专家理论与实践的新探索(上)

中国古建网2023-01-01古建保护传统古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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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遗产活态保护著名专家理论与实践的新探索(上)

建筑文化遗产活态保护著名专家理论与实践的新探索(上),

  古建保护公益,传统古建的保护,古建筑保护规程编者按:建筑是凝固的历史和文化,是城市文脉的体现和延续。古建筑是科技文化知识与艺术的结合体,古建筑也是历史的载体。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乡愁作为一种文化,它的典型代表就是建筑文化遗产,尤其是传统建筑、民居及历史街区、古村镇等,对它们的保护传承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就是最好的记住乡愁。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先逵先生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阐述建筑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本期为上部。

  尽管这些年来,由于申报文化遗产热和发展旅游业等的积极推动,人们对建筑文化遗产包括城乡民居建筑文化的价值认识有所提高,对20世纪旧城改造运动中大量盲目拆毁历史街区四合院和城镇传统民居的错误做法有了一定程度的反思,对于保护优秀传统民居建筑文化遗产的意识有所增强,但从指导思想上同时代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还需要进一步端正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提升对传统建筑文化价值的再认识,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各地民居。

  什么是民居建筑?至今没有严格的定义,但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以梁思成、刘敦祯二位先生为代表开创的对中国建筑历史进行现代科学研究,就已提出“民居”的学术概念。在1935年3月出版的《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中就多次使用“民居”一词。时至今日,民居研究经过了几十年代有高峰的发展,已不是刚开始的一般居住建筑,而是相对于官式建筑之外的城乡广大民间建筑,包括住宅以及与生活相联系的祠堂、书院、庙宇、店铺等等。到现在更是从“民居”走向“聚落”,再走向“人居”。所谓“地球村”整个人居环境,都可纳入民居研究的领域。民居研究的内涵及外延都有极大的丰富。可以认为,所谓民居,一句话,就是人类住区城乡聚落及其环境。

  与此相关联的还有“乡土建筑”一词,严格而论,它应含在民居概念之内,民居可以包括乡土建筑,但乡土建筑包括不了民居。这是因为乡土建筑的特定意义是相对于城市建筑而言的,它代表不了城镇的民居,但在乡间二者可通用。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民居”这一特定的学术名词,经过长期的发展,已成为当今建筑学的一个专有学术用语,民居建筑包括乡土建筑应成为一个独立的建筑类型分类。所以,民居建筑文化的研究对今天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指导意义。

  但是,在经济建设大潮冲击下,在城镇化进程加速发展时期,在城镇建筑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仍然有不少优秀的民居建筑文化遗产,包括传统村镇和历史街区在不断遭到破坏和拆毁,造成这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的永远缺失和遗憾,甚至针对乡镇农村建设发出了要打好乡土建筑最后一场保卫战的呼吁。尽管2008年4月22日国家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开始实施,模糊观念和错误做法并未完全得到纠正,真正落实《条例》原则精神还有大量的工作要不懈努力去做。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1999年在墨西哥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文化遗产的》中指出:“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的情感和自豪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已经被公认为是有特征和有魅力的社会产物……它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和它所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之所以强调要对民居建筑文化价值再认识,就是要从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等多方面的广度和文化遗产不可再生资源的高度去认识,真正明确保护的目的和意义,特别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作为指导思想更需要进一步加深认识与提高。

  要防止在所谓保护的旗号下,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开发或旅游的需要,乱加改造,把真正原汁原味的优秀民居建筑搞得面目皆非,新旧难分,把真古董修成了假古董、伪古董。

  只有真正明白,不是简单地为保护而保护,也不是单纯为了经济价值开发旅游去保护,才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与文化的关系,才能真正杜绝或减少所谓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对文化遗产进行真正的科学的保护,尽可能多地保留住文化遗产有价值的信息,留住历史集体记忆的文化之根,真正留住乡愁。

  参照学习国外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一系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制度,特别是《威尼斯》(1964年)、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马丘比丘遗章》(197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华盛顿》(1987年)等国际通行文献精神,强调要与时俱进,深入明确对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创新,尤其是关于活态保护理念的认识,并加以正确深刻理解是十分重要的。

  要加强对活态保护理论的创新与理解 ,在这方面认识还很不够,还缺乏共识,还没有较为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更没有纳入相关的法规导则的指导之中。这些都还处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阶段。

  这个概念的提出,应该是相对于以前的所谓博物馆式的文物“静态“保护而言,即文物建筑的保护“最小干预原则”,内外一切均应维持原状不变。而所谓“活态”保护,则是在正常功能使用的动态环境中,对文化遗产也要进行原真性地实质性保护,但可适度地加以改造以与新的需求相协调。怎样把握“适度”即“活度”,而又不违反保护的原真性整体性等基本原则,这就是活态保护。

  这种与时俱进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要认真研究,加以理论创新。这对于某些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街区等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活态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既要使建筑文化遗产的生产、生活、生态等社会发展正常进行,人们还要在建筑内外环境空间中工作活动,在发挥建筑功能作用的同时,还要适当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的质量,而这一切还要保证对其原真性整体性的文化特征不能造成任何伤害或破坏。

  按以上活态保护理念要求,提出活态保护技术策略“十要”的具体工作导则,即:

  1.原真性原则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是《威尼斯》首先提出的。在1999年通过的国际《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中特别强调对乡土建筑及村落要尊重其文化价值和传统特色的基本原则,除了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文物法》执行外,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也应按上述原则进行保护,要尽量展示建筑历史的真实性,尤其是外部风貌与环境应原汁原味地予以保护。

  对内部空间使用的改造也应尊重原有格局风格,对不同的对象加以不同的处理。对原真性各个历史阶段的确认也应有客观的合理分析,要有真实的依据,切忌生造杜撰,防止滥用假古董仿真。

  要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人居环境改善二者的关系,不要以更新创造为名恣意追求非原式样的美化,及用所谓传统与现代并置的时代创意来篡改原真性。

  原真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命线。没有原真性或伤害原真性就没有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切。这也是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的真正体现。要把握好原真性必须要对遗产进行认真深入地研究,真正读懂它,才能保护好它。而这一点正是最欠缺的,最不够的。当前遗产保护最大的问题,也是最严峻的问题,就是对原真性认识不足,不尊重甚至直接违反原真性,为了经济效益或旅游开发,以假乱真的现象十分严重,完全脱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涵义,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也称完整性原则,即应有整体性保护观念,既要保护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还应保护其空间环境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与景观,包括古树、山石、水体等环境要素。要防止那种认为只要保护几处优秀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就行了,对一般的或等级低的认为不重要,可以任意更换拆除不用保护,这是一种十分糊涂的错误倾向。

  应尽量延续城市建筑文脉,尽可能地保护每个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代表性建筑,以真实体现城镇聚落的文脉关系和演进的真实过程。它是原真性和整体性的综合体现。

  要深入挖掘保护下来的传统建筑与民居的文化内涵和美学价值,充分展现其中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揭示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尤其是在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中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容,使之能获得社会更广泛的认知和解读。

  要加强文化遗产的展示性和可识别性,尤其是要突出其民族文化特色和地域特色,重在讲好“自己的故事”。同时,在保护利用中也要注意强调文化性而非商业性。即便是商业性用途也应反映出文化意义和文化艺术品位。

  要使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流传后世,永续利用,必须要有科学的保护方法,建立有效的动态保护机制,使之真实地可持续地保护下去,延年益寿,并应加强保护工作的科学管理与经营。尤其是历史街区、民居村镇的保护与一般文物保护不同,它更多是一种活态保护,这也需要保护理论的创新。

  城镇传统聚落、历史街区和古村镇的保护,在技术路线上和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上,应树立层级式的保护理念,这可避免保护规划的简单化和片面化。从小城镇及民居的环境特色来说,对核心保护区、控制区、协调区等不同地段可以有四个不同性质的保护层级构成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

  要对场镇聚落进行保护,首先要保护好周围的山水格局及其与场镇形态之间的关系。这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如廊坊式场镇、爬山式场镇、盘龙式场镇、水乡式场镇等无不如此。这些场镇形态构成都是以自然环境为底景的,无论从观赏环境景观或是物质生活环境条件,对场镇内外环境的整体保护都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不少城镇都有传统的“八景文化”景观,这是中国山水城市的独有地域特色,更应切实加以保护和修复。

  很多的城镇,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从其选址到建成,都是同所在的自然山水环境分不开的,而且大多与“风水文化”有关,不少山地场镇更是这样。周围的自然山水必然是场镇内外环境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城镇的街巷布局和肌理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文化积淀深厚,传统特色十分突出,应成为基本的保护目标。这些街巷适应各地气候条件和生活习俗的不同,有多种形态和风貌,其文化特征的表现十分鲜明生动,是传统城镇聚落特色的集中表现,因此要特别注意街巷格局肌理以及同院落房屋布局的关系,不应随意更改和变动。街巷的空间尺度,街道与房屋的比例关系,亲切宜人,不能乱添加、拓宽、加高。街巷的节点空间是场镇空间的华彩段,更不可任意改建乱拆,而是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加强其节点空间特征可读性文化内涵的展示。

  按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一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别是古村镇,大多属于文化景观遗产类型,其独特的乡土文化景观价值与传统风貌特色是最直接的保护重点。小城镇在山地自然环境中都有不少自然人文景观,特别是各具特色的“八景文化”,内容十分丰富。城镇内部环境中的民居、会馆、寺庙、祠堂等建筑景观反映了浓郁的乡土特色,甚至包括许多环境设施、名木古树、绿化水体等生态景观,既是景观背景,本身又是一种有价值的景观要素,必须给予极高的重视。因此,应当建立起以保护主要标志性景观为核心内容的完整的城镇聚落的景观风貌保护体系。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通过的关于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华盛顿》指出:“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要鼓励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这些文化遗产多么微不足道,都构成人类集体的记忆”。因此,还必须提高认识,大力宣传文化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对历史街区和小城镇的乡土建筑价值定位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保护对象,即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普通民居建筑。对他们都应依照有关要求,按“修旧如旧,延年益寿”的原则进行保护修缮。前两种数量较少,当应挂牌保护,一般说来较为重视,而对于后一种大量的普通民居的保护却常常不被重视,多遭到风貌的破坏或拆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主要原因,一是认为一般民居价值不高,不是传统优秀民居典型代表,可以改变拆除;二是认为它们大多是危旧房,用不着保护,应拆旧换新;三是认为这些民居不适应新生活要求,要改造增加基础设施太困难,不如拆了另建仿古建筑。这是城镇保护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些都是缺乏整体保护意识和科学保护意识的错误观念。应该认识到,正是大量普通民居才形成整个乡土城镇的完整形态和风貌,它是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基调和背景,一旦失去,少量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只能变成孤零零的存在,其价值也大打折扣。

  ——文保建筑和世界遗产—修复,即修旧如旧,按相关法规保护,最小干预原则;

  ——历史建筑—修缮,外观保持原风貌,内部可合理改造为适用的传统风格空间;

  ——普通老建筑—维修,即1977年以前建筑,外观尽量保持原风貌,内部有机更新,可改造为实用的多种形式;

  ——近期建筑—整改,即改革开放后建筑,采用“新而中”手法,与老建筑协调文脉,在保护区内,有的若体量、色彩对整体风貌影响不大,可维持原貌,若太不协调,应予以拆除;

  (李先逵,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重庆建筑大学建筑系副主任,校研究生部主任,图书馆馆长,副校长及建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副司长、科技司司长、外事司司长;建设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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