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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且具有可逆性

中国古建网2022-12-18古建保护松江古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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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且具有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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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古建筑就像,松江古建筑保护,拆迁保护古建筑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坏文物建筑物本体,影响文物价值。消防设施增设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且具有可逆性。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11\1706-2019;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B11\791-2011

  本文从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生产角度出发,通过对国内外古建筑行业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梳理,与国内古建筑行业专家学者交流,对我国古建筑保护工作中消防安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与古建筑保护、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进行探讨,为我国古建筑行业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探寻方向。

  从日本琉球首里城王宫和法国巴黎圣母院火灾,到云南丽江古城和贵州苗寨火灾,消防安全问题一经爆出,便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严重影响了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及大众进行文化和旅游消费的安全环境,极大削弱全社会为文化和旅游事业所做的积极努力与成果,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备受关注。

  据统计,我国现有文物建筑263,885处,其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我国的古建筑多为砖木结构,由单体建筑组成庭院或群落,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火灾风险高。

  近十年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60余起,损失巨大。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人文环境不尽相同,风险隐患也有所区别,总结适合我国古建筑防火工作的方法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古建筑防火保护工作已经总结、推广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制定一些标准和规范。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我国现有古建筑消防工作参照的标准和规范,以期对未来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相关标准的制定、实施有所贡献。

  国内学者对木结构古建筑体系化研究始于梁思成先生及其所创办的营造学社,距今不足百年,对木结构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专门理论研究起步则更为缓慢;同时,我国古建筑与西方砖石结构古建筑有着本质区别,可以借鉴的经验有限;我国消防安全工作从人才培养上倾向于现代工业建筑防火、救火工作,对文化和旅游领域消防人才的培养不够规范和系统,导致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专业人才极度匮乏。

  国内许多学者和机构对古建筑防火进行了广泛研究,发表了大量外文文献,占相关主题外文文献总量的80%,但结论趋同。例如古建筑火灾特点及成因,火灾扩大原因及后果影响等,但在对可付诸实践的科学措施的研究上还留有很多空白,有待深入。而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在建国初期从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层面对于古建筑的防火措施提出一定的要求,到今天建立起诸多古建筑现代消防相关科学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也经历了较长的时间。

  1984年发布《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该法规共6章25条,主要围绕落实责任单位、防火注意事项、奖惩措施展开,内容简单,方式单一,作为我国第一部古建筑消防规范,虽无法全面承担起文物保护的重任,但为我国古建筑消防保护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1991年发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该规范虽法律责任落实不够明确,但打开了我国博物馆建筑立法的先河。

  2008年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我国古建筑群落保护和消防技术要求进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与古建筑消防保护相关的条例。

  2011年发布《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对古建筑消防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三级联查制度。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和专项督查。

  2014年起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全国范围内100处古城、古镇、古村落和古建筑群集中进行文物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其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古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

  2015年发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全文共十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建立和日常管理进行了规定。

  2015年以来,国家文物局陆续颁布4部古建筑消防设计与管理相关规范,其中《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是我国古建筑防火设计总纲,对古建筑防火设计进行了详细说明;《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是古建筑防火设计的专项技术规范,对古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及风险等级确定方法、电气火灾隐患整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电气火灾防控管理及日常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说明了古建筑经消防改造后需达到的防火性能和消防管理水平;《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对古建筑修缮施工应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对修缮人员的消防培训内容与工作进行了要求。

  2017年《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发布,揭示了我国古建筑相关消防法律体系逐渐从单一责任落实向多元化、专业化管理方向快速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古建筑消防相关规定主要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古建筑防雷设计与安装》15D505、《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50357-2018等文件。

  上述法规、规范和标准为我国古建筑相关防火标准制订奠定了夯实的基础,为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提供了基本保障。随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势必要构筑更加现代化、规范化、系统化消防安全法规体系。

  国外学者对古建筑消防研究集中在上世纪末,古建筑预防性保护的理论研究水平强于我们。日本的古建筑从建筑材料、方式、年代上与我国类似,日本学者对古建筑防火工作研究开展较早,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强调要对古建筑消防安全采取相应的有效对策。

  2011年,陈民生在对日本严岛神殿、唐招提寺、法隆寺、东大寺等若干著名的木构古建筑进行了详尽的“田野调查”后,总结出日本的木结构古建筑保护体系中的几个特点,如消防方面的设施配备充足,注重外观装饰与古建筑环境的协调统一,防水排水设施做工精致且保养良好等等。

  欧美各国在古建筑防火保护中也制订了相应的规范,NFPA914《历史建筑防火规范》是其中之一。NFPA 914由美国文化资源技术委员会制订,经NFPA标准委员会颁布并发行,采纳了性能化的防火设计方法,并对古建筑的防火保护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措施,此后的NFPA 914(2007版)和NFPA 914(2010版)都针对古建筑保护中的一些具体设计问题做了修订和补充。

  由此看来,我国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与现实工作需求,与发达国家古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加大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的研究力度,尽早制定实施更加科学、完善、系统的相关标准,可谓众望所归。

  当今社会各界密切协作,在完善古建筑消防规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古建筑消防安全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通览古建筑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发现有的制订年代较久远,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编制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滞后于当今防火技术发展和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有的规定较为笼统,在执行时易产生歧义和偏差,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中关于“禁止在主要殿宇内生产生活用火”的规定,难以区分何为“主要殿宇”;有的需要完善,如《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要求电器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木结构上,操作者往往在木构件和电器线路间放置不燃材质垫材规避要求,而部分垫材并不能有效阻热或隔绝明火,使得措施虚有其表。因此相关规定、标准,需要加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受限于现一些规范和要求,新的科学技术目前在古建筑内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诸多现代技术和手段在以古建筑为主的单位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从而给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难题,同时也限制了文物古建筑单位的展陈环境和布展方案,降低了观众的观展体验,更影响文物宣教效果。如何平衡好防火的同时提升文物保护水平,是需要各方共同探讨、解决的问题。

  文物古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开展,即与当地经济状况有关,更与文物古建使用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有关。通过走访,发现部分单位因自身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之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监管部门对一些违规行为无从下手。由此看来,提升现有标准和规范的立法层级与效力,建立、健全古建消防法规体系,加大监督执法部门工作力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古建筑消防部分标准和规范与实际工作的需要有一定的距离;对新技术、新手段的使用提出的建议和评估方法略显不足,从而使得新技术、新手段在文物古建单位发挥的作用并不充分;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在一些问题上尚有空白,使得部分文物古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缺乏必要的指导和依据。

  在对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修改和制定的过程中,应使与古建消防现实更加贴近;协调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着力提升文物古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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