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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中国古建网2023-06-23古建欣赏古建筑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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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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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习提出:“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是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政策要求,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更好的传承和弘扬自治区独特的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具体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同时,也借鉴了江苏省、浙江省、山西省、杭州市等省市立法的经验。《办法》中“城市、旗县人民政府”的表述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开始,我厅着手起草本《办法》。一年多来,了解借鉴了区外立法情况及经验,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同时也征求了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我们做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要求,由我厅联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办法》。

  《办法》共5章,41条。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主要明确了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申报、批准程序等内容;第三章主要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主要内容以及审批程序等内容;第四章主要明确了对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措施、要求;第五章明确了施行日期。

  《办法》规定,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条例》中没有明确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准机关,只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据了解,目前向国务院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均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并已成为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前提条件,所以《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准机关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另外,省级名镇、名村在《条例》中明确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办法》规定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就保护规划内容,期限、审批及修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参考了《条例》和国家现行政策。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1片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四)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遗存状况说明及历史文化街区情况;

  1.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旗县的申请应经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60%的城市、镇村(嘎查)街区。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拟确定的历史建筑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历史建筑公布后30日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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