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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古建保护办法:历史建筑有1年预先保护期

中国古建网2023-04-23古建保护湘潭古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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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古建保护办法:历史建筑有1年预先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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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建筑保护大棚,湘潭古建筑保护,古建保护组织今年,妙高台、金陵台部分民国建筑被强拆,萝岗五座先秦古墓一夜被毁,广州第一橡胶厂被抢拆……历史建筑破坏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让街坊们痛心不已。如今,广州的历史建筑有了法律保护。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简称《办法》)。《办法》不仅放宽了历史建筑年限认定门槛,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都可以向城乡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部门接报后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建筑在一年的预先保护期间内不得损坏或拆除。

  虽然《办法》中删除了对擅自破坏或者拆除历史建筑行为的处罚条款,但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透露,在正在制定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中加大对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力度和增加拆除预先保护期的建筑的处罚。(南方日报记者 张西陆 通讯员 穗府信)

  《办法》分别从前期普查预保护、中期利用、后期维护等方面为历史建筑穿上“铁布衫”。前期将通过建立文化遗产普查制度、房屋征收前的调查制度、整体征收(改造)制度、预先保护制度等,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其中,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吴明场解释,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公布要经过一段必需的准备、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一些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受到破坏、拆除的问题,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妙高台等被强拆已成惨痛的教训。由于国家、省以及其他国内城市均无此方面的经验,今后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办法》通过创设历史建筑预先保护等制度为有一定历史价值但又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线索提供一年的“保命期”。《办法》还明确,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预先保护制度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预保护期间,该历史建筑虽然未入名录,但谁也不能动,受到严格的保护。普查确定文化遗产保护线索后,由区政府负责预先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镇人民政府,同时,分别按照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标准进行申报处理。

  二是普查完成后的“个案”预先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都可以向城乡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部门接到报告,立即启动预先保护,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在一年的预先保护期内,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

  今年8月,广州市法制办和广州市规划局还特地就《办法》出台细则联合组织召开了一场专题座谈会。不过,对于预保护长达1年时间,有专家担忧称,预保护时间较长,对建设单位的利益有损害。但本次《办法》依然“维持原判”。

  对此,《办法》明确,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

  吴明场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做到“古为今用”,永续利用已成为当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

  《办法》与时俱进,转变传统的保护思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价值高,可能升格为文物的历史建筑,保护策略上要求整体保护,但与文物应有所区别,不宜过严,故规定“基本不可改变”;对有特色的部分或者构件等,则不强调整体价值保护。

  在制定保护规划时,侧重规范历史建筑的禁止性使用功能,除了保护规划禁止的使用功能外,保护责任人可以自由决定历史建筑的用途。《办法》同时规定,原保护责任人没有保护意愿的,政府可以收购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保护责任人,拓宽了合理利用的渠道。

  《办法》还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具体方向;同时,建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调整奖励以及对保护利用成绩显著者进行奖励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制度和产权置换等补偿制度,鼓励全社会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建筑。

  为体现公平和效率,《办法》还对相关的损失补偿原则做了规范,如对统一纳入征收(改造)方案的历史建筑与其他建筑应按同等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里曾提出,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建筑的,可以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随后,有专家提出这一罚款额度太低,昨晚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回应该问题时也表示,《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将会对此给予重罚,计划按照被损毁建筑价值的5至8倍进行罚款。但在昨日通过的《办法》中反而删去了之前的罚款额度,也未明确要按照被损毁建筑价值的5至8倍进行罚款。

  对于记者的提问,吴明场介绍,这个问题涉及立法法的权限问题,《办法》是政府规章,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章设定处罚权的权限规定,广州市政府的政府规章只能设定10万元以下数额的罚款以及警告这两种处罚方式,因此,《办法》里就没有体现20万至50万元的罚款问题。

  吴明场透露,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中,还要加大这方面的处罚,希望通过条例来加大处罚的力度。目前,正在跟人工委研究相关的问题,《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近期也将提请人大审议,这个问题到底能不能在原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的基础上再做一些突破,还要跟人工委进一步的研究和落实。

  不是文物,但又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在广州,有很多这样的历史建筑亟待保护。此前,广州市第一批历史文化建筑目录说是今年要发布,但至今仍未公布。目前进展如何?

  对此,广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叶浩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第二次名城委会议在近期马上要召开了,在名城委的会议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审议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目录推荐名单,审议通过之后广州市政府会按照程序公布实施。“具体时间虽然没有定,但是肯定是在今年之内。”

  此前,参与立法工作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张智敏博士曾向媒体表示,已经认定的历史建筑年代跨度很大,数量丰富,其中既有私有产权,也有公有建筑以及产权不明的建筑。其强调,历史建筑一定要突出广州本地特色,这一点上不需要与其他城市相比较。

  在此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建成50年以上,具有地方历史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历史事件、载体代表性、标志性价值、名人纪念价值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候选名录。但在昨日公布的《办法》里将这一认定标准放宽了。

  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2.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3.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述五项标准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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