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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前提下注重灵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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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历史建筑现存数量多、分布广,亟需细化研究配套管理制度。8月5日起,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的《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邀请社会公众建言献策。《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保障,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以进行更新利用。

  保护历史建筑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将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对象。2017年至今,本市已分三批次公布历史建筑共1056栋(座)。

  《办法》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享的原则,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利用、适度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

  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干预程度的不同,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应急抢险,以及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而实施的迁移、拆除和原址复建。

  如何避免修缮过程中造成的“建设性破坏”?《办法》明确界定了各类保护行为边界,为保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指引。例如,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加固、解危,并及时报告区住建部门。有损毁危险且不能通过加固等应急抢险措施消除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可以申请原址复建。

  《北京市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登记表》将通过表单筛选的形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

  在保护价值载体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也可与现代生活需求相适应。《办法》提出,在维护和修缮时,建筑立面依据原貌进行修缮、整饰,结构构件按原结构进行更新,建筑内部则可以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以满足使用需求,历史建筑群或合院式历史建筑应保持原有历史格局。在此目标下,《办法》提出维护和修缮行为的分级管控标准,明确在修缮过程中哪些可以动、哪些不能动。

  对于合院式历史建筑,如遇整体结构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严重影响使用安全的,可采用原形式、原材料通过局部或整体落架大修方式进行翻建。

  《办法》明确,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附属设施。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确保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有条件可采用隐形方式处理。

  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维护修缮历史建筑时,需编制保护设计方案,此次公示的《办法》明确进一步深化、细化了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包括明确了保护图则的申请方式、修缮技术标准的内容要求以及保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等,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解决“怎么编”的困惑。

  历史建筑更加注重灵活利用。在空间利用层面,《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以进行更新利用。为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城市短板和传承历史文化价值,允许历史建筑用途转换,转换后功能应符合历史建筑的价值特征,且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办法》厘清理顺了历史建筑修缮的申报流程。其中,实施日常保养的历史建筑,无需审批,采用通过“备案方式制”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对于保护方案中不涉及历史建筑本体的有价值部位或者环境要素改变修改的,采用简化审批流程;对于涉及历史建筑有价值部位、历史环境要素修改的,或者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或者确需恢复历史格局或建设必要附属设施的历史建筑,则以规划许可证的形式严格审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订《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历史建筑申报、登录、预保护、名录公布等环节的责任和相关要求,并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陈雪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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