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民居资产托管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古建民居资产托管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古建民居资产托管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奈良古建保护,古建筑保护书籍,寿县古建保护2010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在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修订工作,历时四年,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新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为下一阶段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第1条本准则适用对象统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
第2条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施有效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
第3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 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第4条保护必须按照本《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应置于首位,保护程序的每一步骤都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5条研究应贯穿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成果为依据。研究成果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公布或出版,促进文物古迹保护研究,促进公众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
第6条文物古迹的利用必须以文物古迹安全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原则。利用必须坚持突出社会效益,不允许为利用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7条文物古迹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获取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8条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应当共享文物古迹保护的成果。
第9条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要义。它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
第10条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线条
所有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再次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逆的。
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等级:文物古迹根据其价值实行分级管理。价值评估是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等级的依据。各级政府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落实保护范围,建立说明标志,完善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缓解周边建设或生产活动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威胁。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也应参与规划的编制,熟悉规划的相关内容。规划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参与规划编制的过程并了解规划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公众意见。
文物保护规划应与当地相关规划衔接。文物保护规划一经公布,则具有法律效力。
应通过实施专项设计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游客管理、展陈和教育计划、考古研究及环境整治应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设 计。规划中的保护工程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评审。
定期评估:管理者应定期对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进行评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并鼓励公众通过质询、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对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当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与文物保护规划的价值评估或现状评估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时,经评估、论证,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 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管理: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工作。管理包括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规划,认识、宣传和保护文物古迹的价值;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及时消除文物古迹存在的隐患;控制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活动;联络相关各方和当地社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对文物古迹定期维护;提供高水平的展陈和价值阐释;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管理旅游活动;保障文物古迹安全;保证必要的保护经费来源。
监测是认识文物古迹褪变过程及时发现文物古迹安全隐患的基本方法。对于无法通过保养维护消除的隐患,应实行连续监测,记录、整理、分析监测 数据,作为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的依据。
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补配部分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补配部分应当可识别。
对传统木结构文物古迹应慎重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经解体后修复的文物古迹应全面消除隐患。修复工程应尽量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结构、构件和痕迹。修复要有充分依据。
附属文物只有在不拆卸则无法保证文物古迹本体及附属文物安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照原状恢复。
由于灾害而遭受破坏的文物古迹,须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修复,这些也属于修缮的范畴。
保护性设施建设:通过附加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古迹和人员安全。保护性设施建设是消除造成文物古迹损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预防性措施,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对文物古迹的直接干预,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搭建保护棚罩等。监控用房、文物库房及必要的设备用房等也属于保护性设施。它们的建设、改造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实施,把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绿化应尊重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如采用乡土物种,避免因绿化而损害文物古迹和景观环境。
工程的每一步骤必须有详尽的档案记录。有重要价值但无法在原位保存的彩画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作为文物或档案资料保存。
壁画保护首先应采取防护措施。只有在充分认识壁画的退化机理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加固。
复原可能破坏壁画的真实性,不适合壁画的保护。只有在原有环境中确 实难以保护的情况下,壁画才允许迁移保护。
彩塑保护应注意保存不同时代彩妆的信息,避免或杜绝为展示某一特定时代特征而消除其它时代信息的做法。
经发掘的遗址和墓葬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应尽量实施原地回填保护,并 防止人为破坏。经过评估,无条件在原址保存的遗址和墓葬,方可迁移保护。
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考古遗址(大遗址)应整体保护。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展示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具有一定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和可视性的大型考古遗址可建设为考古遗址公园。
从环境景观的角度还需考虑对视线通廊、周围山水环境等体现城镇、村 落选址、景观设计意图等要素的保护。
文物古迹是历史变迁、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对象。对文物古迹的研究是实现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方式。
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的选址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进行,须符合文物古迹保护、价值阐释、保证游客安全、对原有环境影响最小等要求。服务性设施应尽可能远离文物古迹本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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