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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文物保护的法治防线

中国古建网2022-12-13古建保护古建筑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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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文物保护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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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建保护 文旅,古建筑保护策略,香港古建保护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9月5日人民网)。

  文物不仅是一个国家历史的见证、文明的瑰宝,更是一个民族精神“图腾”和文脉的传承。打击文物犯罪、守护文物安全,就是要留下历史的印迹、守住文化的根脉。就是要让前人欣慰、后人引以为傲,并从中获取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创新灵感,就是保住一个民族独一无二的精神文化DNA。

  中国是五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民族更是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华夏文明上下五千年,不知道留下了多少精美、珍贵的文物古迹。保护好它们,将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的历史荣耀,以及祖先的智慧结晶一代一代传承下去,是每个华夏儿女的共同责任,更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

  保护文物,法治先行。要不让不法分子染指文物,要为文物保护排除各项障碍,必须用好法律武器,正确、及时地“亮剑”,发挥出法治的最大保护功效。此次“两高一部一局”联合出台这一《意见》,统一了文物保护的法律共识,厘清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标准,树立了相关执法办案的法律规范。这对于文物的联动保护是一种有力的促进,也必将有效推动文物保护的法治化进程,让中华文物更安全,使中华文脉更稳固。

  譬如,《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其次,《意见》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再则,《意见》进一步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相信随着《意见》的出台和落实,将有助于更加高效的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和华夏文明根脉拉紧法治防线,为祖先留下的无数文物奇珍撑起一把法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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