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槌者·426特辑 园林建筑模型玩具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执槌者·426特辑 园林建筑模型玩具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执槌者·426特辑 园林建筑模型玩具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古建绘画流程,明清彩绘古建,古建彩绘题材“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聚焦“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产权”等主题,园区法院将持续发布“执槌者·4.26特辑”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局,持续推进“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以裁判促规则,以规则促发展,持续优化园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苏州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江南园林文化的典型代表,拥有众多古典私家园林,城内著名的拙政园、留园、狮子林等均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园林文化的翘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DIY玩具的流行,苏州园林里的建筑也逐渐走入DIY拼接模型领域,成为园林建筑文化玩家们手中的新宠,不同厂商争相生产销售此类玩具,促进了古典建筑园林文化的推广的同时,也催生了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新型法律问题。
园林建筑拼接玩具,到底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何理清此类作品的属性?司法如何在产权保护与鼓励创新的博弈中划定合理界限?不仅关系产业发展,更关系传统文化的集成与发扬。模型作品认定的标准仍应以独创性为基本条件,而非与现实物体的仿真度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对于借鉴苏州古典园林中的建筑所制作的仿真园林建筑模型,因相关园林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进入公有领域,仿真程度越高的产品应视为现有园林建筑作品的复制件,细节上的细微改变不足以赋予其具有独创性,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可保护的新作品。对于有独创性的刀线图、效果图等,仍应予保护,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相应作品发行权的,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A公司系一家从事模型玩具研发、设计、销售的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了绿漪亭、梧竹幽居、绣绮亭模型、天泉阁、荷风四面亭、芙蓉榭、玲珑馆等建筑拼接玩具,后陆续通过新浪博客账号将其搭建过程及搭建好的建筑模型予以发表,并将搭建安装示意图及文字说明、刀线图及拼装好的模型图片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A公司还在某平台网店中销售案涉古建筑微缩木质模型拼接玩具。2019年初,A公司发现B公司在另一网店中擅自销售与其作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A公司据此认为,B公司方侵犯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刀线图、安装示意图、搭建好的园林建筑造型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此诉至法院。
B公司辩称:A公司登记的园林模型是对苏州拙政园内属于公有领域中相应园林建筑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刀线图、安装说明图并未公开发表;即便B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A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A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绿漪亭、梧竹幽居、绣绮亭模型、天泉阁、荷风四面亭、芙蓉榭等搭建好的园林建筑造型与现实中存在于拙政园中的相应园林建筑基本一致,即便在挂落图样、山墙图案、牌匾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细微的改变不足以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的作品,因此,A公司主张的园林建筑造型仍属于对现有园林相应园林建筑的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可保护的新作品。
然而,A公司主张的玲珑馆造型在现有园林建筑的基础上对于门窗布局等作出了一定的改变,体现了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A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刀线图、安装示意图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文字说明的部分内容构成文字作品,而效果图构成美术作品。本案中,A公司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销售记录、发表页面等证据,在B公司没有提供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A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对外进行了发表,B公司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经庭审比对,B公司销售的亭子甲产品中包含的安装图纸中所印的效果图,与A公司登记的玲珑馆效果图基本一致,构成对该作品的侵犯;B公司销售的亭子乙产品中的部分拼接件板材刀线图案与A公司登记的芙蓉榭相关刀线图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B公司销售的其他被诉产品中的安装示意图及文字表述、刀线图与A公司主张的相应作品并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相关侵权诉请不予支持。综上,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A公司对相应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后,B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准许撤诉。
本案系涉及建筑拼接玩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既有判决中,相关生效案例不甚多且裁判标准不一。本案中,因当事人对作品属性认识模糊且分歧较大。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首先将此类建筑拼接类玩具予以分解,厘清此类玩具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属性,即:刀线图、安装示意图系图形作品,搭建文字说明属于文字作品,效果图属于美术作品,拼接立体模型系模型作品。在此基础上,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作品的定义再审查A公司主张的建筑拼接玩具各个部分能否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澄清的是,针对案涉建筑拼接模型玩具整体而言,即便其某个部位被认定不构成作品,但不影响A公司就其他构成作品的部分主张著作权。譬如,本案中,法院认定A公司搭建好的园林建筑模型因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模型作品,但其相应的刀线图、效果图等仍基于独创性表达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对于模型作品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澄清,划清了著作权私权与公有领域的界限,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园林建筑文化的推广和传承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法院认定,A公司搭建好的园林建筑模型与对现实中存在于拙政园中的相应园林建筑基本一致,即便在挂落图样、山墙图案、牌匾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细微的改变不足以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的作品,因此,A公司主张的园林建筑造型仍属于对现有园林相应园林建筑的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可保护的新作品。即模型作品的认定仍是基于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某些判例中所称的与现实物体的高度仿真性。本案判决结果赋予了更多主体借鉴古人智慧、利用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机会,避免传统园林建筑元素被垄断在少数主体手中,充分体现了司法加强保护创新、促进传统文化传承的态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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