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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这三位盗掘古文化遗址被起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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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这三位盗掘古文化遗址被起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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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8月18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闽清县**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4月1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8月18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卞某某、林某乙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5次到闽清县**镇“圆墩窑址”盗掘文物。案发时,闽清县公安局民警从卞某某处扣押林某甲挖掘的57件涉案瓷器。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涉案瓷器中一般文物15件,文物标本42件。经闽清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林某甲盗掘的文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70元。

  2.2020年年底,被告人卞某某5次到闽清县**镇“圆墩窑址”盗掘文物。案发时,闽清县公安局民警从卞某某处扣押到148件涉案瓷器。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涉案瓷器中一般文物6件,文物标本142件。经闽清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卞某某盗掘的文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70元。

  3.近年以来,被告人林某乙多次到闽清县**镇“圆墩窑址”、“牛头墩窑址”、“长桥头青花窑址”盗掘文物。案发时,闽清县公安局民警从林某乙处扣押到58件涉案瓷器、260千克涉案瓷器残片。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涉案瓷器中一般文物22件,文物标本1067件。经闽清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林某乙盗掘的文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60元。

  林某乙被闽清县公安局东桥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闽清县公安局东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传唤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供材料;

  3.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福建省考古研究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卞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卞某某、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文物,其中林某甲盗窃15件一般文物,卞某某盗窃6件一般文物,林某乙盗窃22件一般文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卞某某犯罪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卞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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