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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传承海派文脉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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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传承海派文脉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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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建彩绘构造,南风古建彩绘,特色古建手绘3月11日,徐汇城管天平街道中队收到区网格中心12345投诉反映:历史保护建筑复兴中路1327号3楼33室在进行房屋装修时改变了房屋内结构。办案人员立即进入立案查处程序。

  执法人员邀请衡复物业工作人员、居委同志和专业检测单位一起前往现场查看,并经产权资料调阅、市城建档案馆历史图纸调阅、检测机构专项检测、区房地局历保科协查,又经当事人3月19日、4月8日来中队询问调查,确认了改业主实施的房屋承重墙拆改行为,合计拆除承重墙面积4.17平方米。

  因为该房屋地处上海市徐汇区衡山复兴风貌保护区核心位置,中队立即上报区局,随后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照《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要求立即改正,恢复原状,修复应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恢复设计、施工和验收。当事人委托具有专业修复承重结构资质的企业对受损位置进行修复,并于4月6日提交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结构修复报告。

  4月9日,区历保中心工作人员和队员对照房屋结构修复报告(含竣工验收证明)现场复查中发现: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完成修复,未发现破坏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现象,符合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

  4月13日,当事人前往徐汇区一网通办窗口申报办理“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工作。翌日,获得市房屋管理局备案意见后,规范地进入后续装修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破坏程度1类)并在要求期限内恢复原状,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3月,时值2020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修正并重新公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不久,作为优秀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的徐汇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常重视这起发生在黑石公寓、克莱门公寓紧邻的伊丽莎白公寓内的危害历史保护建筑安全案件。除了积极利用执法权限内的《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规,还能对全市、全区违规装修房屋特别是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执法管理带来示范效应。这起案件在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联动,城管执法部门积极作为,智慧执法、依法行政、精细化管理上都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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